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2016〕63号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2015年4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运行。1年多来,4省市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改革创新成果。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投资管理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
2.贸易便利化领域:“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7项。
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项。
(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
二、 高度重视推广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积极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提高政府管理水平,着力推动制度创新,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逐步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增强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
三、 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完善领导机制和复制推广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督促检查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效果。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改革事项 负责部门 推广范围 时限
1 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 商务部 全国 2016年11月30日前
2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 海关总署 全国
3 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 海关总署 全国
4 出境加工监管 海关总署 全国
5 企业协调员制度 海关总署 全国
6 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 海关总署 全国
7 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海关总署 全国
8 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 税务总局 全国
9 企业简易注销 工商总局 全国
10 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全国
11 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 质检总局 全国
12 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 质检总局 全国
13 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环境保护部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4 一次备案,多次使用 海关总署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5 委内加工监管 海关总署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6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海关总署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7 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 海关总署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8 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 质检总局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9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 海关总署 实行通关一体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