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7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2〕66号
施行日期2002年07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铁道部、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组建青藏铁路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铁政法[2002]32号)收悉。现就组建青藏铁路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青藏铁路公司组建方案》和《青藏铁路公司章程》。
二、 青藏铁路公司组建后,由铁道部对其管理和监督。
青藏铁路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铁道部任命或者聘任。
三、 青藏铁路公司注册资本为37亿元人民币,包括2001年度投入的国家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10亿元和铁路建设基金2亿元,及2002年度已投入的国家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20亿元、铁路建设基金5亿元。今后,根据国家对青藏铁路投资规模的增加,可将国家投入的国家预算内专项国债及铁路建设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具体由铁道部报财政部核定。
四、 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运营期间均享受已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审批新建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可行性研究和开工报告的请示的通知》(计基础[2001]112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今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有关地方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政策上体现优惠,予以支持。
修建青藏铁路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加快西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西藏自治区同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增强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青藏铁路公司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搞好环境保护,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做好铁路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