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7年0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7〕17号
施行日期2007年02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渝府文[2006]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江北区华新街街道迁移至江北区寸滩街道金港新区。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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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14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7年0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7〕17号 施行日期2007年02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渝府文[2006]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江北区华新街街道迁移至江北区寸滩街道金港新区。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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