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4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4〕55号
施行日期2014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林业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环发[2014]8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调整河北衡水湖、内蒙古图牧吉、甘肃祁连山和新疆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 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