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4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2〕25号
施行日期2002年04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大同海关的再次请示》(晋政[2001]25号)和《关于设立侯马海关的再次请示》(晋政[200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均为正处级),均隶属于太原海关。
二、 核定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人员编制各35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