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年08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5〕72号
施行日期2005年08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湘政〔2004〕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迁移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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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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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年08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5〕72号 施行日期2005年08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湘政〔2004〕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迁移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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