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09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122号
施行日期1999年09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9〕12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送审稿)的报告》(青政〔1999〕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 青海省位于西北内陆高原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较低,各类用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出,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 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3.6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0.93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草)2.67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2.6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7.8万公顷,做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55.04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0%。
四、 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西宁河谷山地和青海东部黄土高原地区,要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水土保持工作;青海湖环湖山地、盆地地区,要积极改良天然草地,合理安排农、牧业用地,加快青海湖环湖防风固沙林和黑河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柴达木盆地地区,要统筹安排农、林、牧业和盐化工、天然气等工矿建设用地,切实保护地下水和草地资源;青海南部高原地区,要以牧为主,积极治理沙化草地,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涵养林的保护。
五、 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 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青海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