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09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110号
施行日期1999年09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9〕1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请审批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鲁政发〔1999〕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 你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棉、油和能源生产基地,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各类用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 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4.6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11.33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耕地退耕还林(草)2.13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4.67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8.93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669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7%。
四、 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鲁东丘陵地区,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稳定耕地面积,搞好山丘地综合开发治理;鲁西南山地、丘陵地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重点保护好河谷平原的基本农田,加强采煤塌陷地复垦,搞好水土保持工作;鲁西北平原地区,要切实保护耕地,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农田林网建设,合理安排能源、原材料开发建设用地。
五、 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 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