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91号
施行日期2001年08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
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家开发银
行:
环保总局《关于申请批准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1〕1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要确保2005年底前,太湖水质有所好转,梅梁湖、五里湖水质明显改善,湖体高锰酸盐指数控制到5.0-7.5mg/L,总磷控制到0.1-0.2mg/L,主要出入湖河流及主要交界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应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总磷指标分别提高一类达到地表水Ⅳ类或Ⅴ类水质标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现状基础上削减10%-25%。
二、 《计划》是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太湖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简称三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并分年度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三、 太湖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三省市各级人民政府。三省市人民政府要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实施截污、减排、清淤、引水、节流等有效措施。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三省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太湖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太湖污染防治的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请交通部等部门指导并监督。有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及调水、清淤工程的实施,请水利部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村环保项目,请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并监督实施。有关旅游餐饮设施、住宿设施和旅游景区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请旅游局指导并监督。
五、 加强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进一步发挥太湖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六、 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太湖水污染防治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三省市要建立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收取力度,逐年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使污水处理企业实现保本微利运行;要逐步收取垃圾处置费;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应由企业自筹为主,并从地方技术改造资金中解决一部分。要加快《计划》工程项目的实施,做到起步要加快,投入要保证,管理要加强,确保工程质量。
七、 三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十五”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