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整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完善各领域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则。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整改工作,要求制定台账、明确时间表,集中攻关、确保销账,并加大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全面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主体责任,严肃追责问责”的审议意见,扎实推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跟踪检查,同时以整改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长效机制。
一、 整改工作总体推进情况
(一)审计机关加强跟踪检查。按照国务院要求,审计署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印发了整改通知和详细问题清单,并按照“谁审计谁负责跟踪检查”的原则,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照问题清单,按项逐条跟踪检查整改情况,涉及80多个中央部门、31个省(对省级行政区统称为省,地市级行政区统称为市,县区级行政区统称为县。)和2300多家单位,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真实性和效果,督促对整改进展慢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
(二)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通过召开党委(组)会、专题业务会等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按要求建立整改台账,逐条研究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主体,层层压实责任。有的地方要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要比照巡视整改进行。很多部门和地方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有7个部门还专门制定了整改分工方案,并将整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实时跟踪整改进度,限时整改到位。同时,深入剖析问题原因,认真研究采纳审计建议,着力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指导、监督本行业扎实推进整改,并建立部门间整改协调机制,形成整改合力。如国资委出台《关于督促中央企业整改审计问题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资厅财管〔2018〕475号),要求“整改全覆盖、问题零容忍”,全委联动督导整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跟踪督导。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扶贫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8〕33号),督促各地坚决纠正违规问题,期间约谈了两个县的主要负责人。有的还举一反三,开展全行业整治行动,从体制机制上巩固整改成果。
二、 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底,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通过上缴国库、补征税款、收回贷款、归还原资金渠道、统筹盘活、调账等,整改问题金额2955.58亿元,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944项,问责处理3299人次。
(一)中央决算草案和预算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地方已整改7.66亿元,完善预算管理、税收征管、行政审批等方面制度8项。
1.关于中央决算草案编制不够准确完整的问题。
一是少计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加强对通过退库方式安排资金的管理。对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正在研究制定办法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中央返还地方的税收3.01亿元,已列入决算。
二是重大事项披露不充分问题。对中央政府投资基金有关情况,财政部已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报告,正在研究预算草案反映的具体方式;对政府投资基金注资和特别国债到期续作情况,已在决算中披露。
三是部分收支事项列示不细化问题。对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及退税情况,已在决算中按税种分4个科目列示,并细化补助地方的其他支出,同时要求细化中央基建投资决算。
2.关于预算分配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
一是预算安排与存量资金盘活统筹衔接不够问题。财政部督促相关部门加快预算执行,及时调剂部门预算,对执行较慢的项目调减下年度预算,减少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结余,6个部门和13家所属单位已上交1.14亿元,其他部门正在与财政部进一步沟通协商。对无法按计划实施或超期未开工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加快建设进度或调整投资计划,有9个项目已开工、6个作出调整,1个项目的1.17亿元财政补助已缴回国库,另2个项目正在履行调整手续。财政部要求各部门编制2019年部门预算时,充分准确预计资金结转情况,加大统筹力度。
二是预算分配标准不够明确或执行不严格问题。财政部制定修订管理办法,明确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因素、权重,涉及的24项专项转移支付中,除1项已清理整合外,1项已完成办法修订,22项正在抓紧推进。对分配标准不细化或不合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和投资专项,财政部已研究调整补助办法,编制2019年预算时将审慎从严核定补助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提前在公告中明确资金安排具体比例、档次划分和定额标准等。对未严格执行规定办法和标准问题,财政部将严格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优化因素设置、严控特殊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和细化补助标准,将强化中央基建投资与下达任务量详细核算,对不符合条件的17个项目,已调减6个项目投资2515万元,对资金已全部支出的4个项目加强事后监管,完善1个项目的备案手续,6个项目单位整改了失信行为。
三是部分预算安排和下达不够规范问题。对预算级次不清问题,财政部督促相关部门将补助地方支出转列转移支付或调整使用方向等,并核减其2019年部门预算中编报的补助地方支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提前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尽早确定中央本级和补助地方投资规模。对预算编制不细化问题,财政部将进一步细化转移支付预算,提高年初落实到地区的比例。对预算下达不及时问题,财政部将从严控制代编预算的范围和规模,规范使用程序,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对转移支付预算,财政部将严格按时限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方、部门提前报送投资计划草案,做好项目储备,加快计划下达。
四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不够完整问题。财政部梳理了尚未纳入预算的中央部门和单位所属非金融类一级企业户数及财务情况,研究起草了进一步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初步工作方案。
五是部门间对接还不够顺畅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3092亿元中央基建投资明确到地方,相当于上年执行数的78.4%。财政部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助做好中央基建投资对地方转移支付2019年至2021年支出规划和2019年预算编制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央基建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同步抄送财政部并强化对账工作。两部门将进一步提高计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精细化程度,优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核速度,缩短下达时间。
3.关于转移支付管理仍不够完善的问题。
一是具有指定用途的转移支付占比仍较高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已形成初步报告。
二是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不完善问题。财政部正在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实施期限或退出条件,除2项专项转移支付已整合外,3项已完成修订、9项已起草修订稿,其他38项正结合机构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相关领域改革等抓紧推进,力争年底前完成。编制2019年预算时,财政部进一步增强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将评估结果作为转移支付取消、调整或整合的重要参考。
三是部分转移支付安排交叉重叠问题。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统筹,财政部将建立查重机制,加强投资计划审核,减少拼盘支持、重复安排、多头支持等问题。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部正会同农业农村部整合相关资金;对两个投资专项安排同一地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从2019年起只在一个专项中安排。
4.关于部分财税领域改革有待深化的问题。
一是预算绩效评价不到位问题。财政部进一步扩大绩效评价范围,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推进评价结果公开,2018年对51项(比上年增加16项)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评价,已向全国人大提交15项的评价结果,以及中央部门182个项目的自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对安排地方的投资支出,按专项填报绩效目标,并要求各地方、各部门2019年在申报投资计划草案时填报绩效目标。对部门预算绩效评价问题,相关部门通过增设或细化二三级绩效指标、组织专家评审等,提高指标科学性、有效性,并组织专人复审、排查指标和开展不定期检查等,提高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是中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不规范问题。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基金设立的统筹协调,规范设立程序,推动整合同类或同一领域基金,尽快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对两只基金投资同一公司问题,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加强尽职调查,避免与其他中央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同一个项目。对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未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问题,财政部发文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充实项目储备,加快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提高运营水平,已累计拨付165.45亿元,占到位资本金的23%。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不到位问题。财政部印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估规范(试行)》(财办〔2018〕19号),对相关工作作出规定。为解决加速折旧政策未覆盖一些新兴制造业问题,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覆盖所有行业的《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对新购进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税务总局通过制发配套政策、修改报表、辅导培训、宣传解读等,促进优惠政策落实。
(二)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的57个中央部门本级及365家所属单位已整改47.26亿元,完善规章制度36项。
1.关于预决算编报还不够准确问题。对多申领资金问题,1个部门和4家所属单位上缴国库5504.52万元,4个部门和5家所属单位通过调整预算、加强管理等整改1.05亿元;对代编预算等问题,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完整编制各级次预算;对决算草案多列支出、少计收入等问题,2个部门和4家所属单位归还原资金渠道1665.74万元,20个部门和54家所属单位调账16.96亿元,6个部门和6家所属单位完善了预决算编报。
2.关于资金资产管理还不够规范问题。对账外存放或套取资金等问题,4家所属单位归还原资金渠道2024.84万元,1个部门和1家所属单位将2210.76万元纳入账内核算,2家所属单位通过追回资金等整改16.55万元;对违规理财、出借资金等问题,1个部门归还原资金渠道920.91万元,1个部门和1家所属单位收回借款4707万元,2个部门和10家所属单位通过清退理财产品、严格制度执行等整改2.02亿元;对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问题,5个部门和26家所属单位已上缴国库2亿元,1个部门和4家所属单位通过分年度上缴国库等整改1731.69万元;对违规处置资产或闲置浪费等问题,12个部门和30家所属单位通过报批、收回、清理处置等整改2.53亿元。
3.关于“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不严问题。因公出国(境)方面,1个部门和6家所属单位归还了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费用96.5万元,相关部门将加强预算管理,增强出国(境)团组的计划性。公务用车方面,相关单位正在推进公车改革,6个部门和10家所属单位已清退、处置违规配备或使用的公务用车54辆,3个部门和10家所属单位完善了制度,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管理。会议和培训方面,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7个部门和4家所属单位归还了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费用235.64万元。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兼职取酬等问题,2个部门和10家所属单位已清退543.53万元,7个部门和19家所属单位通过约谈相关人员、停止兼职行为等加强了管理。
4.关于依托管理职能或利用行业影响力违规收费问题。3家单位将取得的收入72.79万元上缴国库或退回,5个部门和72家所属单位已取消违规开展的资格考试、质量检测、评比表彰等活动,继续开展的将停止收费,并进一步规范管理。
(三)重大专项资金和民生工程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方面的问题。对土地确权资金结存量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率较低等问题,有关地方加快数据汇交进度、及时拨付资金,3个省已拨付资金9.62亿元;一些地方通过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统一验收方式提高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率,其中3个省已颁发证书364.9万份,青海的颁证率达96%。对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部分业务不符合标准问题,相关机构积极拓展政策性业务,化解存量政策外业务,加大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其中2个省2018年新增贷款在保余额中,符合标准的已分别达84%和94%。对一些地方未出台粪污资源化利用绩效考核办法等问题,相关地区相继出台考核办法;5个县制定了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其中3个县预计将达80%。
2.关于医疗保险基金方面的问题。有关地方通过补充拨付资金等整改9521万元,完善规章制度8项。对一些地方统筹和保障不到位问题,1个省已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2个省通过深化机构改革完成整改;对125.9万人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未享受保费补贴问题,均已纳入医保或予以补助;对职工医保基金未实行属地管理问题,10家企业的职工医保已纳入属地管理,其他11家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已出台制度文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对未及时拨付医保费用问题,已拨付到位或列入下半年拨款计划。
3.关于工程项目薪酬方面的问题。有关地方和项目单位边审边改、即审即改,已为3.4万多名农民工发放欠薪5.94亿元,处理处分182人。各地积极建立欠薪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等制度,促进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效。
4.关于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方面的问题。对违规获取或使用奖补资金问题,有关地方单位和企业通过退回资金、统筹不同年度资金、调账等整改6.3亿元。对奖补资金结存问题,有关地方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加快资金拨付,2家企业已归还或拨付7.68亿元。
5.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的问题。各地已整改594亿元,处理处分525人次,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494项。对挤占挪用、违规获取或闲置空置资金和住房问题,通过追缴、归还、拨付或调账等整改416.75亿元,有177.12亿元已明确使用计划,将按工程进度拨款;通过清理退出、提高租金、补收差价和完善政策等整改住房1.73万套,有11.72万套空置住房已分配使用、明确分配方案或正在办理手续。对后续监管未及时跟进问题,已对3.18万户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资格或调整待遇,有2.03万套住房清理退出、提高租金或补收差价等,追回资金1332.35万元。对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问题,有693个项目已补办完善建设审批手续,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四)三大攻坚战相关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的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问题。对一些地区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问题,3个地区通过财政资金偿还或项目市场化运作等纠正14.32亿元。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闲置问题,8个地区已拨付15.95亿元,其他地区正加快项目建设。对一些地方落实债务管理要求不到位问题,4个地区通过调整融资模式、补充增信措施、更换融资产品等完善后续融资方式,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接续,其他地区正与债权人协商解决;5个地区已完成政府融资担保情况摸排,其他地区正在推进统计摸排工作。目前,各地正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健全政府债务台账制度,做好债务统计监测和报告工作。
二是金融风险防控问题。对国有银行违规向房地产行业提供融资和个人消费贷款流入楼市股市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收回贷款、调账等整改219.83亿元,其余141.04亿元已制定清收计划。对期限错配风险问题,有关金融机构依照资管新规调整业务模式,优化产品结构,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压降错配程度。对网络贷款风险管控问题,重庆市将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机构落地问题纳入整治重点,涉及的12家小额网贷公司均已落地重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银保监会要求限期整改无资质小贷公司校园贷问题,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P2P网贷机构已暂停校园贷。
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防控问题。对一些地方省级统筹不到位问题,4个省出台了省级调剂金制度或提高省级调剂金比例,2个省加大了财政补助力度。对占用财政资金等弥补基金缺口现象,有关地方通过归还原资金渠道、补拨财政资金等整改。对少缴或欠缴保费问题,3个省补缴3171.36万元。
2.关于扶贫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有关地方已整改154.89亿元,推动落实精准扶贫政策措施151项,完善扶贫政策制度185项,处理处分649人次。
一是一些地方扶贫工作不够扎实问题。有关地方积极推进建立与贫困户利益联结,通过收回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加强拨后监督、补签带动贫困户协议等整改10.92亿元;对直接发放给贫困户的3.15亿元“造血”资金,通过调整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方案、细化贫困户帮扶措施等整改;对用于景观修建、外墙粉饰的540多万元,有关地方已追回资金、规范资金使用、严格项目管理;对资金缺口问题,各地通过借款或统筹资金等补齐缺口2.97亿元,并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完成搬迁任务;对虚报脱贫数据问题,有关地方加大项目招投标、建设进度等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健全接受扶贫捐款等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办法;对超标准接待问题,相关资金已全部追回,处理处分23人。
二是扶贫政策落实不够精准问题。对建档立卡数据不够完整准确、部分贫困户未按规定享受补贴等问题,国务院扶贫办开展建档立卡数据更新和贫困识别常态化管理,加强与各行业部门数据交换比对;有关地方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子女、危房改造户等补发或退还费用2.86亿元,有的地方还主动扩大范围自查,促进补助到位。对一些地方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不合理、配套不齐全等问题,国务院扶贫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带贫减贫机制,指导各地做好产业扶贫规划;有关地方严格执行易地扶贫搬迁规定,完善产业扶持等配套制度,加快项目建设。对脱贫标准把握不准或未按规范验收问题,有关地方逐一核查、细化脱贫人口收入计算办法,规范脱贫退出公示公开程序和档案管理。对“三区”教师扶贫专项计划落实不到位问题,教育部商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8〕4号),要求有关地方严把支教教师选派条件,确保按时上岗,相关地区正按要求推动工作。
三是地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推进不畅问题。有关地方健全协调机制,细化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通过约谈通报、加强项目调度、完善项目库建设等,加快方案实施和项目建设进度,下拨使用结存资金、收回盘活无法实施项目资金或结余等88.52亿元。
四是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粗放问题。有关地方逐一核实,已追回资金11.17亿元,并通过加强后续管理、调整实施方案、完善审批手续等整改15.95亿元,处理处分243人;对闲置资金,各地已归还原资金渠道或收回借款等11.75亿元;对长期闲置或未达目标的项目,有关地方通过修补损毁设施、补种苗木、补发物资、落实后期管护责任等整改2.66亿元。
3.关于污染防治资金和项目方面的问题。有关地方已整改63.98亿元,完善规章制度8项,处理处分8人。
一是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不够健全问题。湖北王英水库下游城市主动与水库管理局和上游城市沟通协调,将建立联合整治工作机制,促进跨区域污染防治,上游养殖企业已完成整改2家、关停4家。农业农村部将打击电鱼确定为“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内容,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电鱼设备生产、销售及电商平台等开展检查,没收、取缔违禁渔具;建立渔业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二是开发管控不够到位问题。自然资源部启动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纠错机制研究,加快编制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推动违规设立的开发区逐步退出;105个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配套设备已经建成。对小水电开发强度较大问题,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联合开展长江经济带农村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全面排查,水利部派出10个工作组在全国开展农村小水电建设管理专项检查和调研;有关地方组织推进小水电整改拆除。对5个国家重要湖泊水质问题,有关地方突出抓好总磷总氮控制,加快化工企业关停,开展印染、电镀等行业整治,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打造环湖生态保护圈。
三是专项资金和项目绩效不高问题。有关地方通过上缴国库、归还原资金渠道、统筹盘活、补拨资金、终止合同等整改63.98亿元。对项目未按期开(完)工或建成后效果不佳问题,有关地方倒排工期,加快施工进度,其中88个项目已开(完)工,5个已建成项目开始发挥效益。
(五)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制造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够完善问题。除已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行业外,税务总局还将继续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纳入试点,扩大政策覆盖面。各级税务机关创新发票服务举措,为纳税人升级开票系统、变更税控设备、领用增值税发票等提供便利,并做好辅导和培训。
2.关于一些地方营商环境不够优化问题。对“放管服”事项改革不到位问题,2个省已整合13项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2个省已清理5项前置审批,2个省停止或减少2项行政审批,4个省实现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和服务,1个部门所属单位取消其违规批准的行业技能鉴定资格。对违规继续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2个省的3家单位公示停止3项收费,清退184.95万元、上缴国库1202.79万元。对收取或转嫁费用问题,12个省的相关部门已停止收费,退还费用1.59亿元。对违规预留或未及时清退企业保证金问题,9个省全面清查、逐笔梳理,已清退6.55亿元,其他保证金正在联系相关企业办理清退手续。
3.关于一些重大工程项目推进较慢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细化“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专栏的具体任务,已分解细化10项任务,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有的已将重点区域明确到县级单位;13项任务已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测监督机制。
4.关于创新创业相关制度还不完善问题。科技部等5部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10号),对清理范围、方向等作出具体部署。对专利授权转化率低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研究相关措施,着力破解影响创新创业发展的政策瓶颈,教育部等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未对外投资的6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有4支已开始投资运营,另外2支正在积极寻找投资对象。
5.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安全管理未有效落实问题。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推进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加强统筹协调,有序推动相关工作,正在研究制定国家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推动解决多头审批、信息孤岛等问题,并会同财政部、中央网信办对政务信息系统资源共享和网络安全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国务院办公厅分批次印发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对整合共享和清单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纳入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内容,推动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6.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不够到位问题。吉林、云南制定计划并组织分批次清理,其中吉林30万吨产能煤矿已关闭,云南315万吨水泥产能已停产,另135万吨水泥项目已完成产能置换。
(六)金融和企业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相关金融机构已整改1489.05亿元,中央企业已整改127亿元,共完善规章制度2023项,处理处分1996人次。
1.关于改革试点任务未及时完成问题。涉及的9个具体问题中,有8个通过加快制定企业改革实施方案、修订制度落实董事会职权改革试点等完成整改。
2.关于违规决策和经营问题。对违规办理业务、向“两高一剩”行业融资、虚增存款规模等问题,有关国有银行通过收回贷款、调账等整改1488.66亿元,其余724.72亿元正按计划逐步清收。对中央企业多计利润问题,涉及的194个具体问题中,有189个通过调账、补税等完成整改。对违规决策造成损失和风险等问题,有关企业通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决策及风险控制体系、落实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等进行整改,共完善制度1165项,增收节支和统筹盘活资金97.47亿元。
3.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相关中央企业和国有银行要求责任人员将旅游、兼职取酬等费用退回,并通过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严肃追责问责,追回或归还资金6227.88万元,处理处分622人次。
(七)审计移送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
有关部门正在组织调查或已立案查处,并针对线索集中领域研究完善改革举措,加大整顿打击力度。对侵吞扶贫资金问题,已追缴、核减资金3658万元,剔除优亲厚友、识别不精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处理处分责任人81名,完善制度6项;对涉众类金融乱象,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部署全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3年攻坚工作,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研判风险、强化源头治理,完善监测预警、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做好查处、维稳等工作;对偷逃税问题,税务总局组织查补税款247.70亿元,配合公安机关抓捕75人,并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白酒等消费税的征管;对国有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已处理处分30人,挽回损失2亿多元,进一步建立健全资产处置、投资融资等重大决策制度,制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
(八)审计建议落实情况。
1.关于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的建议。一是财政部等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合理确定地方税种,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加快非税收入立法进程,推进清理收费改革,适当下放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在基本不改变中央和地方及地区间分配格局的前提下,推进转移支付改革;积极推动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二是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一步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发力,增量资金重点用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同比增长19%,规模为近年最大;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实施范围;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
2.关于夯实基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建议。一是有关部门进一步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效,财政部集中公布了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加大乱收费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做好涉企收费投诉处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全面梳理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新取消1个行政许可事项;税务总局推出多项“营改增”配套政策措施,开展多轮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二是持续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深化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中央企业整合重组;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严控非主业投资和金融业开展,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实业主业;推动去库存、清应收、降杠杆,减少企业法人户数、压缩管理层级。三是推进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修订完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评价制度,切实增强科研人员成就感、获得感。
3.关于完善打好三大攻坚战相关措施的建议。一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隐性债务存量化解,制定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等办法,健全债务管理长效机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深入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规范整顿“现金贷”等互联网金融,并出台一系列文件,弥补制度短板、提升监管效能;已在全国层面建立并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作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第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二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建立扶贫、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丰富和完善扶贫开发大数据,推动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形成监督合力。三是进一步扩大横向生态补偿试点范围,有关地方共同实施赤水河流域跨省横向补偿,有的制定了省内水环境、水污染等生态补偿制度;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修复和污染源头治理,对国家重点湖泊生态保护项目开展精确调度,严控投资方向和工程质量,着力改善水质。
4.关于健全激励干事创业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议。一是有关部门结合深化机构改革,正在清理、修订现行法规制度,将经实践检验效果良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固化。二是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是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权责清单,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将权责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大厅一口受理、网上办理、全程督办,减少自由裁量;海关总署印发《海关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署法发〔2018〕58号),实行动态调整,并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方便群众办事。
三、 其他正在整改中的问题及下一步安排
除上述情况外,由于体制机制改革、客观环境变化及历史遗留等原因,部分问题的整改仍在持续推进,尚需一定时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涉及重大改革事项,需通过深化改革稳步推进。如对具有指定用途的转移支付占比仍较高等问题,其彻底解决有赖于现代财政体系的健全完善,短期内难以一步到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不够完整问题,由于部分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产权归属不清、主营业务不突出、市场化程度不高,需逐步纳入预算范围;对部分“放管服”事项改革不到位问题,由于涉及地方部门职能调整划转,个别地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各信息系统尚未完全实现互联互通。
(二)涉及较复杂外部环境,需结合实际审慎处理。有的问题是长期形成的,有的问题依存的政策法规有所调整,有的对应的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整改时不宜“一刀切”,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相机抉择。如对少缴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问题,有关地方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处理;对部分地方欠缴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等问题,因国家政策调整暂时不宜追缴,一些财力薄弱地区重复申领的补助资金,已统筹用于公益林管护、生态补偿脱贫等,无力归还原资金渠道;对开发管控不够到位问题,一些开发区的形成具有长期性,需分阶段有序清退。
(三)涉及多部门或多主体协调,需履行相关必要程序。如对部分中央部门出租出借房产、结余资金未及时清理等问题,需有关方面进一步厘清产权关系、审批资金清缴手续等;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问题,由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复杂,加之前期准备不足,有关部门补齐手续的过程较长,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对违规举债或担保问题,因个别地区受财力限制、需履行相关程序等,正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对国有资产损失问题,有关中央企业正在通过经济手段协商解决或申请强制执行,也需要履行仲裁或司法程序。
对这些问题的整改,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已作出安排和承诺。一是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重大改革事项,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管当前、利长远、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和方案,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对一些具体事项,待机构改革到位后,尽快推进整改。二是加快有关工作进度。分类施策,对整改难度不大的问题,加快相关工作流程,争取尽快整改到位;对历史遗留或涉及诉讼等问题,加强与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沟通协调,稳步推进整改。三是加强跟踪督促检查。审计机关将继续加强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推动有关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整改效果。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自觉接受全国人大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改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附件:1.相关部门关于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
2.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度预算执行等审计结果公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附件 1
相关部门关于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
财政部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转移支付预算管理方面问题, 财政部高度重视,多措并举, 狠抓整改, 既坚持立行立改, 集中解决具体问题, 又注重举一反三, 完善体制机制。
一、 关于具有指定用途的转移支付占比仍较高问题为理顺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关系, 近年来, 中央财政将教育、 社会保障、 医疗卫生等领域具有财力性质、 与基本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一些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使得一些一般性转移支付具有指定用途。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在向地方下达有关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 不再要求地方将有关资金专款专用, 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使用; 结合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推进相关领域转移支付改革, 研究建立与财政事权划分相衔接的转移支付体系。
二、 关于专项转移支付评估和退出机制不完善问题近年来, 财政部不断加大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力度, 研究建立了专项转移支付评估退出机制, 每年选择一部分专项转移支付开展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清理整合、 政策调整以及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但专项转移支付评估工作起步不久, 主要集中评估部分重点项目; 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时间较早,未明确实施期限或退出条件。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 财政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整改: 一是结合 2019 年预算编制, 进一步健全专项转移支付评估机制, 重点评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支出政策是否到期或需要调整, 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需要调整、 取消等。 同时, 加大评估结果应用力度, 将评估结果作为转移支付取消、 调整或整合的重要参考。 二是认真梳理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对未明确实施期限、退出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 尽快补充明确。 其中,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 3 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已完成修订,边海防基础设施维护费等 9 项转移支付已起草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 关于部分转移支付安排交叉重叠问题造成部分转移支付安排交叉重叠的原因, 主要是中央基建投资补助地方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 其他专项转移支付等在某些领域具有相近的支出内容, 统筹协调难度较大。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加以整改: 一是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 切实减少交叉重复、多头安排和小散等目。 加强中央基建投资计划审核, 对存在拼盘支持、 重复安排等问题的项目, 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用途。二是督促中央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协商,在资金分配时考虑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安排情况, 从源头上减少重复。 三是进一步做好预算审核, 加强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 中央基建投资与其他专项转移支付之间的统筹协调, 防止预算安排交叉重复。 四是根据中央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方案, 会同农业农村部研究将中央基建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土地整治项目以及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进行整合, 统一安排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 关于预算分配标准不够明确或执行不严格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 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 需要修改完善。 为整改上述问题,财政部积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修订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8〕 66 号), 明确具体的分配因素、 权重和标准。 其他资金管理办法正在结合机构改革等进展情况抓紧研究修订。 二是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 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如分配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 充分考虑评价结果因素; 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 充分考虑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五、 关于在中央部门项目支出中安排补助地方支出问题中央部门项目支出中安排补助地方支出, 主要是因为部分中央部门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扩大了部门预算支出范围。 为切实整改这一问题, 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进一步督促部门规范支出范围, 不得在部门预算中安排补助地方支出。 二是督促相关部门将原直接拨付给地方单位的支出, 通过转列转移支付、 转由部属单位承担、 调整支出使用方向、 调整支付方式或取消预算安排等多种方式进行整改。 三是加强 2019 年部门预算审核, 对2019 年部门预算中编报的补助地方支出予以核减。
六、 关于部分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偏低、 预算下达不及时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一些转移支付在编制预算时相关分配政策尚在研究, 分配标准尚未明确, 年初无法落实到地
区; 二是一些据实结算项目需要根据工作量等进行清算, 提前下达的难度较大; 三是应急救灾资金需要根据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分配, 未能提前下达。 为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和加快预算下达, 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巩固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下达成效。 在预算编制环节, 请相关单位提早做好准备, 提前研究相关政策, 尽可能提高提前下达比例; 在预算执行环节,定期统计转移支付下达进度, 加强分析通报, 督促相关单位加快下达。 推进中央基建投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 2019 年将首次提前下达部分资金。二是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2019 年提前下达比例为 71.8%, 比上年提高 18.4 个百分点。 三是积极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前下达。 2019 年提前下达规模112.04 亿元, 比上年增长 5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方面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 多次部署整改落实, 迅速开展整改工作, 并举一反三, 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 认真组织全面整改落实
(一) 落实整改主体责任。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一时间明确落实自身以及相关地方、 部门、 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 建立整改台账, 跟踪整改情况, 指导、 督促抓好整改工作。
(二) 加快推进整改工作。 与审计署多次沟通, 按照整改要求, 细化整改措施, 逐条推进整改, 3 次向审计署报告进展情况。
(三)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强化整改结果运用, 以整改为契机, 加强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 关于“安排支持的 18个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或超过1年未开工” 问题。绝大部分已完成整改。 上述项目主要是由于地方规划调整、征地拆迁困难等未能如期开工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抓紧督促有关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组织各地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计划。 截至10 月底,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等 9 个项目已开工, 云南省昆明中央直属食糖储备库等 7 个项目已调整投资计划, 辽宁省新民市档案馆项目正在履行投资计划调整程序, 黑龙江省岔林农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正在抓紧推进开工建设, 预计年底前开工。
(二) 关于“超出标准向 16 个项目多安排 4794.9 万元, 低于标准向 23个项目少安排 5163.4万元, 向不符合条件的 17个项目分配 1.26亿元” 问题。绝大部分已完成整改。 对超出标准和低于标准安排问题, 主要是“双创” 示范基地专项在资金安排上不够精细化, 以及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专项由于各地方年度治理重点区域不同、 治理成本存在差异, 云南、 重庆两省市在汇总申报时出现治理任务的投资标准稍微超出中央补助标准的情况。 对这些问题,“双创”示范基地专项已进一步细化按比例分档支持的分档额度,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专项将在“十三五” 既定总任务量内相应增加 2019 年建设任务予以平衡, 今后安排投资计划时进一步强化投资补助金额和下达任务量的详细核算, 确保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安排投资。对向不符合条件的 17 个项目分配投资问题, 其中: 1 个未按要求完成备案的项目, 已按要求在下达投资计划前补齐了项目备案手续; 16 个不同程度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地方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已调减 6 个项目投资 2515 万元,对属于资金已全部支出等情况的 4 个项目加强事后监管, 6 个项目单位整改了失信行为。
(三) 关于“有 133.38亿元对地方投资, 在执行中被调整为中央本级支出” 问题。已完成整改。 为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战略、 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分配中央预算内投资时, 统筹安排中央本级和补助地方投资。 近年来, 安排中央本级投资时按项目逐项梳理, 逐步提高年初确定规模的准确度。 2016年初确定中央本级投资规模与实际执行规模相比准确度为89.7%, 2017 年准确度为 90%, 2018 年准确度进一步提高到 94%。由于存在预留投资以及少量年中不具备下达条件、 需要调整安排的投资, 中央本级投资实际执行规模与年初测算规模略有差异,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均商财政部以正式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准。2019 年进一步提前开展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 力争尽早确定中央本级和安排地方投资规模。 同时, 商请有关部门将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平衡的中央本级投资支出按实际情况列入预算, 以减少预算执行中不同级次间的调整。
(四) 关于“转移支付中, 发展改革委有 212.18亿元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达” 问题。已完成整改。 下达时间较晚的投资计划, 有一部分是新增项目以及新具备下达条件且当年必须安排的事项。 为尽量减少晚下达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17 年 6 月印发通知, 要求各地方、各部门提前报送 2018 年投资计划草案。 同时, 抓紧各项工作, 确保投资计划及时下达。 截至2018 年6月18日(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 90 日), 2018 年投资计划下达比例为 95.4%, 较上年同期进一步提高。 2018 年 5 月即印发通知启动 2019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 计划编制周期进一步提前。
(五) 关于“未及时将对地方的投资专项予以细化, 财政部估算编制的年初预算与发展改革委实际下达计划差异较大, 有 18个地区多 346.77亿元,其余 18个地区少 213.15亿元。抽查 3519.61亿元投资发现, 从下达计划到下达预算平均耗时 74天” 问题。已完成整改。 对未及时将对地方的投资专项予以细化问题,主要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建设项目支出, 按项目管理并履行建设程序, 只有完成项目审批程序才能按进度申报投资计划, 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经费性支出。 有的专项(如保障性安居工程) 需在有关部门明确分地区任务规模后, 才能确定分地区投资规模。因此, 难以提前较长时间确定分地区准确安排数。 近年来经过不断努力, 预先明确的分地区安排方案准确度逐步提高。 2017 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按财政部要求将拟安排地方投资的分专项预测意见送财政部纳入预算。 2018 年初, 按照全国人大预算审查和审计有关要求, 除向财政部提供安排地方投资的分专项情况外, 还提供了分地区安排情况。 2018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中, 未再出现某一地区的年初预算数高于对该地区实际安排数的情况。对从下达计划到下达预算平均耗时 74 天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均同步抄送财政部, 并定期与财政部对账, 商请尽快拨付预算。 今后, 将进一步提高与财政部对账频率, 并商请财政部加快下达预算工作进度。
(六) 关于“财政部 2 项专项转移支付和发展改革委 2 个投资专项, 均安排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发展改革委 2 个投资专项安排同一地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涉及 1950万元”问题。已完成整改。 对不同部门专项均安排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问题,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 此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分别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将划转农业农村部统一负责。对 2 个投资专项安排同一地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属西部地区, 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 2007 年, 国务院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纳入东北地区规划范围, 享受东北振兴政策。 因此, 分别向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安排了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和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补助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专项安排进一步优化调整, 内蒙古东部五盟市只由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给予支持。
(七) 关于“未按要求对分配的中央本级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 问题。已完成整改。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断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 经与财政部沟通, 从 2017年起, 对于安排地方的投资支出已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 对于中央本级支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18 年 5 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部门在申报投资计划草案的同时填报投资绩效目标。 因此, 从 2019 年起, 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管理将覆盖中央本级支出。
三、 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措施
为保障党中央、 国务院明确的重大战略、 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任务顺利实施, 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精准脱贫、 污染防治攻坚战, 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断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 充分发挥其对稳投资和优化供给结构的引导带动作用, 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 不断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都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完善。 对规划到期、 规划任务完成、 没有明确依据要求继续实施的专项, 予以取消; 对安排方向和支持重点相近的专项, 予以整合; 对审计、 督查、 在线监测、现场监督检查等发现较多问题的专项, 减少安排规模直至予以取消。 同时, 充分考虑经济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加大对党中央、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建设任务和补短板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调整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 切实提高中央政府投资效益。
(二) 加强重大项目储备。 健全完善储备制度, 强化重大项目库管理和应用, 不断提高重大项目储备制度化、 常态化、 信息化水平。 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 协调督促各地方和有关部门, 分级负责、 分领域推进, 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重点在补短板、强弱项、 优化结构等方面储备一批、 开工一批、 建设一批、 竣工一批重大项目, 形成滚动接续的项目储备工作机制, 促进投资计划尽快执行, 避免资金闲置。
(三) 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执行进度。 及早启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各项工作, 加快投资计划下达进度, 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快投资计划分解和转发, 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 督促落实省市级建设资金, 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
(四) 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投资绩效管理,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建设项目管理特点, 科学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切实增强管理效果。 严格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等“两个责任”。 持续做好项目日常调度、 在线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 同时发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就近就便监督优势, 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完善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并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
(五)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 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核, 按照尽力而为、 量力而行原则, 区分轻重缓急, 科学有序推进。 建设需要政府出资的项目时, 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论证资金筹措方案, 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和制造业增值税抵扣链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高度重视, 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 积极采取措施整改, 不断完善税收制度, 更好发
挥财税工作在服务实体经济、 推动制造强国建设方面的作用,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一、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不到位问题长期以来,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积极开展税收政策特别是重大税收政策评估工作, 通过召开座谈会、 开展调研、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等多种形式, 客观评价政策效果、总结提炼经验做法, 如“营改增” 试点、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评估等。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于 2018 年 4 月印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估规范(试行)》(财办〔2018〕 19 号), 明确了政策评估的基本原则、 开展形式、 具体内容、 成果应用等内容。 据此, 财政部委托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 18 项税收优惠政策评估。 此外, 中央宣传部、 铁路总公司等单位还分别对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铁路发展基金等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评估。税收优惠政策定期评估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二、 关于制造业增值税抵扣链条还需进一步完善问题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近年来, 财政部、 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施“营改增” 试点等减税措施, 不断加大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 取得积极成效。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高度重视, 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制度性原因, 实施了降低增值税税率等进一步支持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同时, 从完善增值税制度的角度, 研究进一步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改革方案。
(一)“营改增”试点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更好的税制
环境。
“营改增” 试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在完善增值税制度、 激发市场活力、 培育发展新动能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制造业从中受益明显。一是扩大抵扣范围, 有效降低制造业税负。“营改增” 后, 制造业企业购进原营业税项目由不能抵扣改为可以抵扣, 享受了净减税的改革红利, 随着试点的逐步推开, 减税效应也相应逐步扩大。 在当前部分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 通过减税将更多的资源留给企业, 改善了市场预期, 增强了制造业企业顶住经济下行压力的信心和能力。
二是打通抵扣链条, 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制造业企业外购服务、 不动产等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相当于降低了企业外购成本, 在拉动服务业发展的同时, 激发了加大投资、 升级改造的积极性, 带动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化、 服务型升级, 实现了服务业与制造业互促共进, 推动了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三是促进主辅分离, 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营改增”消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 为产业分工细化创造了更好的税制环境。 大量制造业企业把研发、 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从主业分离出来, 企业组织架构更加优化, 可将更多的资源用于提升核心业务竞争力, 有利于推动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 出台简易计税过渡政策的有关情况。
“营改增” 试点涉及的行业、 企业较多, 利益调整复杂, 方案设计难度极大, 既要确保税制规范、 统一, 又要兼顾各行业利益; 既要考虑财政可持续发展, 又要解决部分行业企业出现的临时性税负增加问题。 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在对试点行业适用两档较低税率的情况下, 采取了延续部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对部分“老项目” 和特定行业出台允
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过渡政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领域“老项目”, 即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如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 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等。对这些项目出台过渡政策, 主要是因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时间跨度较长、 项目前期投入较大的特点。 在纳入“营改增” 试点前,“老项目” 已外购货物服务支付的增值税无法进行抵扣, 如果不做出妥善安排, 会造成此类项目税负大幅增加。 为给企业适应税制转换留出适应调整期, 在“营改增” 试点期间允许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领域“老项目”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具体的征收率参照原营业税税率水平设定。 此外, 在试点推进过程中, 结合相关方面反映的情况, 还根据需要对公共运输、 文化体育等特定的细分行业出台了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过渡政策。简易计税方法是给企业的一个选择权,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或放弃, 这种方式与免税、 超税负返还等政策都不是规范的增值税计税方式。“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出台的一系列简易计税政策是为了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的临时性过渡措施。 从试点运行情况看, 简易计税等过渡政策安排起到了稳定企业预期、 降低企业税负、 有效控制征管风险的作用, 保证了“营改增” 顺利实施,确保了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但是, 如果享受这一政策的纳税人为下游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确实会导致下游制造业企业无法抵扣, 影响制造业企业充分享受减税红利。
(三) 便利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更加方便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 自 2016 年 8月起, 在 91 个试点城市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并于 2016 年 11 月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自 2017年3月起, 陆续将鉴证咨询业、 建筑业、 工业、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有效满足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需求。
二是完善代开专用发票相关措施。 2017 年 12 月, 实施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即个体司机) 异地代开专用发票制度, 明确由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个体司机开具专用发票、 代个体司机向税务机关纳税等配套措施。 这一举措既提高了个体司机开具专用发票的便利性, 又解决了包括制造业企业在内的下游货主或物流企业难以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的问题。三是创新发票服务举措。 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升级开票系统、 变更税控设备、 领用增值税发票等提供便利,梳理发票使用等方面的变化要点和注意事项, 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开展辅导, 确保纳税人懂政策、 能开票, 使纳税人领用发票更加便利。 世界银行 2019 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 中国“开办企业”指标由去年的 93 位攀升至23 位, 开办企业时间缩短至8.6 天,其中申领发票时间从原来的 10 天压缩至1.55 天。
(四) 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 相关情况表明, 审计发现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财税部门政策辅导、 解释不到位的因素, 也有纳税人对政策、征管不够了解的因素, 还有增值税制度不太完善、 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存在差距等制度性因素。 为推动上述问题得到切实解决,财政部、 税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 对症下药, 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了整改措施。
1. 提高服务意识, 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除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 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等特殊情形外, 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可自行按照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的行业, 如住宿业、 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等小规模纳税人, 可自行按照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还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即在现行政策安排下,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 针对部分纳税人对上述规定不太了解、 为下游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及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不积极的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完善了代开专用发票的相关措施,加强了政策宣传和辅导, 帮助纳税人合法取得专用发票, 增加进项税抵扣。
2. 出台进一步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增值税改革措施。一是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 降低增值税税率, 是最直接的减税方式。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求及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 自2018 年5月1日起, 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 17%降至16%, 将交通运输、 建筑、 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 11%降至10%。
二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企业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目前, 我国对期末留抵主要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方式。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8 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 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存在的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截至2018 年 9 月底, 此项任务已按时完成, 共退还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 1148.5 亿元, 有效增加了企业现金流, 让企业有更充裕的流动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和产业升级改造中, 支持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
三是提高制造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将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 50 万元大幅提高到500 万元。 此项措施让更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选择计税方式, 既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较低征收率计税; 也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 抵扣进项税, 为制造业小微企业营造了更加宽松的税制环境, 特别是增强了初创型企业的生存能力, 促进创业创新。
3. 抓紧研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 随着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领域“老项目” 逐步完工清算, 以及纳税人更加适应新税制要求,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会相应减少, 制造业等企业抵扣链条将更趋完整。 现行增值税制度仍存在税制较为复杂、 抵扣链条不够完整、 企业管理成本较高等问题, 需要通过深化改革予以妥善解决。 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部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方案, 研究更大规模减税、 更加明显的降费措施,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增强企业获得感。
4. 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的范围。 税务总局拟于 2018 年底前将纳税人代开发票数量较多、虚开发票风险较低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三个行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 并在今后继续扩大试点覆盖面。 同时, 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 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 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 便捷的纳税服务。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财政部依法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妥善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同时, 积极配合建立问责机制, 加大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 从严整治举债乱象。
一、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体系
近年来, 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 号) 确立的法律制度框架, 财政部依照法律授权, 加强顶层设计、 着力推进制度建设, 形成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预算管理、 风险管理、 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闭环” 制度体系。
(一) 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发布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机制。从2015年起每年提请全国人大批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依法设置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天花板”。 经全国人大批准, 2018 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21 万亿元, 新增 2.18 万亿元。 截至2018 年 9 月底,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 18.26 万亿元, 控制在法定限额内。
(二) 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发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指导各地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化、 制度化、 透明化。
(三) 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制度。 通过印发通知、 定期通报、建立债券资金使用和新增限额挂钩机制等, 督促各地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 避免资金沉淀。 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 健全项目控制机制, 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 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 扩内需、 补短板的重要作用。
(四)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 2015 年至今, 各地累计置换存量政府债务约 12.2 万亿元, 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债务利息负担, 有效缓解了偿债压力。
(五) 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 每年组织评估各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 向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通报, 督促各省级政府制定风险化解规划或应急处置预案, 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存量债务风险。
(六) 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机制。 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 明确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 妥善做好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
(七) 构建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 根据审计移交、公众举报等线索, 组织核查部分地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 致函相关省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依法问责处理, 相关市县政府、 融资平台公司、 金融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等责任人被给予撤职、 行政降级、 罚款、 警告等处分, 分 18 批公开曝光处理结果, 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二、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目前, 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但一些地方通过融资平台公司、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形成的隐性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担保法, 坚决刹住无序举债之风, 有效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坚持“谁举债、 谁负责”, 实现债务人、 债权人依法合理分担风险, 积极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 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一) 稳定政策预期。 严格落实法定限额管理要求, 坚持举债要同偿债能力相匹配, 严禁各地在人大批准的法定限额外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或提供担保, 决不走高负债保增长的老路。 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 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 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救助的想法, 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想法。
(二) 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抓紧研究出台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明确转型时限要求, 严禁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指导各地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资产, 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规范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 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支持转型后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
(三) 强化监督问责。 严格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强化监督问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坚决查处问责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 督促省级政府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对继续违法违规举债的,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问责一起, 终身问责、 倒查责任。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完善金融机构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督促有关地方积极整改, 对违规举债、 提供担保或资金闲置等问题, 有关地方认真落实债务管理要求, 完善重点项目后续融资方式, 开展政府融资担保情况摸排,通过财政资金偿还、 项目市场化运作、 拨付资金等方式进行整改。目前, 各地正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 健全政府债务台账制度, 做好债务统计监测和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