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3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17号
施行日期2002年03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附件,由你们联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你们联合发布的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注: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4]第24号),此文件实际已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