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年05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2006〕19号
施行日期2006年05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核定文化部确定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080处)以及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计106处),现予公布。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