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0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0〕69号
施行日期2010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林业局《关于报请审批〈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修改稿)〉的请示》(林规字〔2010〕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林业局组织编制的《全囯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 《纲要》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 要通过实施《纲要》,到2020年,全国森林保有量确保达到22300万公顷以上,比2005年增加4200万公顷左右,比2010年增加2230万公顷左右;2011-2020年征占用林地总额确保控制在105.5万公顷以内。森林蓄积量力争达到150亿立方米以上,比2005年增加约23亿立方米左右,比2010年增加约12亿立方米左右;林地保有量力争达到31230万公顷;现有乔木林地的林地生产率力争达到102立方米/公顷;重点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比率分别力争达到40%和16.1%。
四、 要严格保护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地区的灌木林地,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防止林地退化。通过生态自我修复和加大对石漠化沙化土地、工矿废弃地、生态重要区域的治理力度,有效补充林地数量。采取重点生态工程带动、激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等措施,在宜林荒山(沙)荒地上造林绿化,恢复植被。
五、 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挖掘林地增产增收潜力,优化林地结构。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别化保护利用政策和经济调控手段,建立林地质量评价定级制度,分区、分类、分级确定林地保护利用方向、重点、政策和主要措施。引导节约利用林地,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保障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重点公益林、木材及林产品生产基地的林地需求。
六、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规模,国家每5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征占用林地总额,并按年度分解到省(区、市)。实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
七、 完善规划体系,分级编制国家、省、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下一级规划应根据上一级规划编制,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修改的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八、 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广大农民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的积极性。统筹开展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切实落实国有林地保护利用责任。将森林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并落实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加强林地林权管理,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强基础建设,提高林地保护利用调控能力。
《纲要》的实施对于保护和利用林地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分解、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统计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纲要》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