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7年05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7〕51号
施行日期2007年05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为推动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调整后的天津出口加工区面积仍为2.54平方公里,已封关运作的1平方公里区域位置不变,设立天津出口加工区A区,四至范围为:东北至东海路,南至海通路,西至泰丰路;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设立天津出口加工区B区,规划面积0.43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新环东路,南至新业六街,西至新兴路,北至新业九街;剩余1.105平方公里,另行统一规划安排。
二、 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调整后,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按照产业规划布局,坚持以工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用地,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三、 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出口加工区B区进行封闭围网,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