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6年1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6年12月13日)
《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不少地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成风,且有继续蔓延之势,必须坚决制止。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治上着眼,按照有利于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有利于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区别情况,进行坚决、稳妥的专项治理。
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
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宗教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各地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和开放了相当数量的佛道教寺观,基本满足了信仰佛道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在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行政领导下,这些寺观建立了管理组织,制定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在保护文物、维护社会稳定、支援经济建设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工作。1994年国务院颁布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之后,各地普遍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等工作,使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然而,近几年来,不少地方出现了乱建庙宇、滥造露天佛像(包括神像)之风,形成了一批在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管理之外的、非法的宗教活动场所。据18个省、直辖市统计,目前经批准开放佛道教活动场所5000余处,而乱建的庙宇已达40000余处,露天佛像120余座。在一些大中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出现了规模庞大的庙宇群或露天佛像。这些乱建的庙宇和佛像,大多是海内外企业或个人,有的甚至是国内地方政府部门以各种名义兴建的以赢利为目的的游览设施,其中不少建筑不伦不类,非佛非道,文化品位低劣。一些地方为了招揽游客,大搞开光庆典和所谓的宗教活动,借机敛财,甚至雇用假僧假道公开从事抽签、卜卦等迷信活动。这种只图经济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的错误做法,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亵渎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损害了我国宗教的声誉和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了佛道教界人士的强烈不满。同时也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和资源的巨大浪费,十分不利于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更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鉴于上述情况,现对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提出以下意见:
一、 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上着眼,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看待这一问题,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这股乱建庙宇、滥造露天佛像之风。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宗教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下发的 《关于制止滥建露天佛像的通知》(国宗发〔1994〕116号)和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国宗发〔1994〕123号)的精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力量,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调查,摸清底数,研究具体处理方案,确定目标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进行专项治理,争取在近期内取得明显的成效。 在专项治理中,要加强对党政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育,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重申党的纪律,共产党员不能信教,不能带头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口号是错误的。各地党政领导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支持、参与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活动,违者应追究责任,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在专项治理中,既要坚决果断,积极工作,又要慎重稳妥,切忌简单急躁;既要坚决制止和治理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成风的问题,又要防止违反宗教政策,任意拆毁寺庙。要做好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信教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引发新的矛盾。按规定程序批准修建的佛道教寺观和露天佛像,不属清理范围。各地有关的宣传报道稿件应经省级党委统战部门或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审查。
二、 严格控制新建寺观和露天佛像。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宗教团体申请,经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鉴于现有佛道教寺观已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今后一般不再新建寺观。如因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需新建寺观,须从严掌握,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建造庙宇和露天佛像,必须依据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建造庙宇。各地要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过程中,对现有寺庙进行甄别,凡属乱建的庙宇,一般不予登记。 原则上禁止任何部门为吸引游客修建露天佛像。佛道教界确需修建露天佛、神像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宗教局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建露天佛像,还必须按照建设部1993年12月20日下发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由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宗教工作部门,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建设部和国务院宗教局审批,并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凡不按政策申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撤销该项目。
各地应坚持宗教与经济技术合作相分离的原则,不得批准以附加修建庙宇和佛像为条件的引资开发项目。
三、 妥善处理未按规定批准已建成的庙宇和露天佛像。 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已建成的大规模庙宇群,应首先停止一切形式的宗教活动,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妥善处置的办法。 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已建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庙宇,原则上不得塑佛、神像,不得置功德箱,不得开展宗教活动,可改作他用,如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群艺馆、学校等。如果当地没有批准开放的佛道教活动场所,而群众有迫切要求,该庙宇又符合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原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商同级宗教工作部门审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宗教局备案后,可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在当地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道人员管理使用。
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已建成的露天佛像,或者只作为人文景观使用,必须停止一切形式的宗教活动;或者交由当地寺庙宫观管理。严禁利用佛、神像从事亵渎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游艺娱乐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对近几年来建成的为数众多的农村小庙,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其中少数符合佛道教仪轨,符合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原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可办理批准手续,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管理;由企业和个人管理的小庙,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可改作他用;对由神汉、巫婆和其他迷信职业者控制的小庙坚决取缔;对属于当地民间信仰的小庙,应由当地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凡上述明确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四、 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争取僧道人员支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 对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的寺观要由党政领导牵头,协调各方抓紧解决。对于信教群众要求强烈,拖了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各地要从政治上着眼,下决心解决好。同时要坚决纠正侵犯佛道教寺观合法权益的现象,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专项治理中,要注意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教育僧道人员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不正之风,不得为乱建的庙宇和露天佛像工程搞募捐、化缘活动;不得为其开光、剪彩、题词、挂匾;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股份制”、“外商投资”、“租赁承包”寺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