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3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21号
施行日期2002年03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2]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苏政发〔2001〕150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京东北郊,东起仙新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起太新路,南至栖霞大道,规划面积为13.37平方公里。
三、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南京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应符合已批准的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