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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1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3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21号

施行日期2002年03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2]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苏政发〔2001〕150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京东北郊,东起仙新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起太新路,南至栖霞大道,规划面积为13.37平方公里。

三、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南京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应符合已批准的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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