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年01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3〕2号
施行日期2003年01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恢复设置湖州市市辖区的请示》(浙政〔2002〕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和南浔区。
二、 吴兴区辖织里、八里店、杨家埠、妙西、东林、埭溪6个镇和道场、环渚、白雀3个乡以及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凤凰6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湖东路。
三、 南浔区辖南浔、练市、双林、善琏、旧馆、菱湖、和孚、千金、石淙9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南浔镇。
吴兴区和南浔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