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04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31号
施行日期1996年04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内贸部:
你部《关于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与日本试办合资连锁商业企业的请示》(内贸行字〔1995〕第2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与日本国株式会社伊藤羊华堂、日本国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建设经营“华糖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合资经营期限为30年。
二、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进出口、“三来一补”等业务,以及在北京市设立直营连锁店的再投资业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外汇必须自求平衡,出口大于进口。
三、 该项目首期总投资为10667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333.5万美元,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51%和49%,合资各方均以现金投入;总投资超过注册资本以外部分由合资各方按比例自行筹措。
四、 该项目首期工程在北京建设1个中心店(含总部)及2个直营连锁店。中心店地址为北京市西外大街德宝二期三号地,建筑面积49510平方米,其中商场部分为19200平方米,其余面积为周转仓库、总部办公设施、职员培训中心和计算机控制中心等。2个直营连锁店营业场
地采取租赁方式解决,待可行性研究阶段进一步落实。
五、 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六、 其他事宜,按相关规定政策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