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01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8号
施行日期1995年01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苏政发〔1993〕1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修订后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 南京是著名古都、江苏省省会、长江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南京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承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发挥科技、文教事业发达和沿江、近海的优势,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增强辐射功能和吸引力,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水平,把南京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环境优美、融古都风貌与现代文明于一体的江滨城市。
三、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全部行政辖区(6516平方公里)。对整个辖区要统筹规划,完善和优化城镇体系布局,促进产业与人口的合理分布,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城市建设的重点应有计划地逐步向外围地区转移。主城建设应以调整、充实、改造为主,优化用地结构,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综合功能。其中,城市中心区要搞好基础设施改造,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旧城(包括下关地区)内现有工业用地要逐步转变性质;河西新区要确保有序开发。仙西新市区和主城至新机场沿线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地区,规划建设要高起点、高要求。浦口地区要按照《总体规划》城市副中心区的要求进行规划与建设。
四、 严格控制主城人口和用地发展规模。到2010年,人口应控制在210万人左右,用地(包括钟山风景区)控制在绕城公路以内(约243平方公里),并严格保留绕城公路两侧的绿化隔离用地。
五、 南京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继承和发扬山、水、城、林相互交融的特色,保护好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及其环境和自然景观。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和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13片环境风貌保护区和12片重要历史文物保护地段的各项保护规定。
六、 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要按照《总体规划》尽快实施城镇间的绿色生态防护网络,坚决制止破坏山林、侵占绿地行为。要限期治理现有污染源。要加强对长江南京段水质的保护,防治秦淮河、玄武湖等水域的污染。在水源的上游、主城主导风向影响范围内,不得安排有污染的项目,主城内现有污染扰民的企业要逐步搬迁。
七、 同意《总体规划》中关于南京航空港的规划安排,严格控制六合机场预备用地。对规划中的京沪高速铁路南京段可暂按大胜关、上元门两个桥位方案进一步比较确定,并保留用地。要加快城市快速道路系统建设,抓紧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的前期准备工作。要加强长江河道南京段的综合整治与开发,稳定河势,提高防洪抗灾能力。要按照《总体规划》对沿江地区进行综合整治,保护和拓展下关、燕子矶等生活岸线,统筹安排港口建设,疏通沿江交通,积极开发建设大江风光带,塑造江滨城市风貌。
八、 《总体规划》是南京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要认真组织实施,抓紧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有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调控与引导,严格执法,保障规划的实施。要支持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工作,同时加强监督指导。驻南京市的所有单位都要遵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规,与南京市人民政府通力合作,把南京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