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8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2〕67号
施行日期2002年08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2]67号)
民航总局、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民航总局[2002]97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章程》。
二、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是以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为主体,兼并中国西北航空公司,联合云南航空公司组建的国有大型航空运输企业,成员包括10个全资企业和20个控股企业。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主要经营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及与航空运输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含免税品);航空器材及设备的制造和维修、航空客货及地面代理、飞机租赁、航空培训与咨询等业务以及国家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集团公司暂按人民币49.2亿元作为注册资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民航总局另行核定。
四、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 《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文件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民航总局对其实施行业管理。
五、 同意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有关企业进行改组和规范。
九、 组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涉及兼并中国西北航空公司有关事宜,按照已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组建后,保留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对原中国西北航空公司和云南航空公司进行主辅业分离;将航空运输主业及关联资产规范进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使用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标识,完成集团公司运输主业的一体化;辅业另行重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组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航空运输企业改革、完善航空运输行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民航体制改革工作小组、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西北航空公司、云南航空公司要切实负起责任,在保障飞行安全、企业稳定的前提下,做好组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民航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章程》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务院
二00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