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06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1〕33号
施行日期2001年06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1]3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晋政字(2000)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太原市南郊小店区,北起新华街,南至化章街,西起大运路,东至大发路。规划范围总用地9.6平方公里。
三、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太原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则,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已批准的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