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3年1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3〕139号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苏政发〔2011〕1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
二、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不增加规划面积,仍为5.5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三、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四、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