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6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51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6〕5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西宁海关升格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青政〔2006〕2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西宁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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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西宁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21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6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51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6〕5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西宁海关升格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青政〔2006〕2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西宁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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