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10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25号
施行日期2001年10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1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解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新党委字〔2001〕16号)收悉。同意撤销伊犁地区,将原伊犁地区管辖的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划归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理。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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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伊犁地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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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10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25号 施行日期2001年10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1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解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新党委字〔2001〕16号)收悉。同意撤销伊犁地区,将原伊犁地区管辖的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划归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理。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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