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7年05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7〕53号
施行日期2007年05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7〕5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调整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对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位于湖南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内,规划面积仍为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东河大道,南至郴资大道、林纬二路,西至林邑路、白露大道,北至柿竹园北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 在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建设中,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坚持以工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用地,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三、 湖南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进行封闭围网,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附件:郴州出口加工区规划用地范围调整后边界拐点坐标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