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年10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4〕84号
施行日期2004年10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4]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濮阳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豫政文[200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河南省濮阳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濮阳市位于河南省东北部,最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距今七八千年前的裴李岗文化时期,秦汉以来先后有东郡、澶州、开州等称谓。现老城区内的东、西、南、北四条大街较完整地保留了明清时期形成的格局和风貌。保存至今的历史遗存有西水坡遗址、卫都高城遗址、春秋戚城遗址、五代澶州城遗址、仓颉陵、子路墓祠、回銮碑、原中共中央北方局和平原分局旧址等。市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近70处,其中许多文物古迹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 你省及濮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编制和完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 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濮阳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00四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