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4〕61号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内蒙古毕拉河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公布。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内蒙古毕拉河等21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和代表性较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 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不断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21处)
内蒙古自治区
毕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乌兰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省
葫芦岛虹螺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青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集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太平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老爷岭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福建省
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省
铜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南省
大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南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大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云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七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海南省
鹦哥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千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秦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南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尔鲁克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