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3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2002〕第347号
施行日期2002年03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年7月1日就职。
总理 朱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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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关于公布《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的命令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22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3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2002〕第347号 施行日期2002年03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年7月1日就职。 总理 朱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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