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0年0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0〕第20号
施行日期2000年02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云政发〔1999]18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东郊大石坝地区,北至贵昆、昆石公路,东到民办科技园,西至昆洛铁路,南至地矿局汽修厂、大羊甫村、小板桥一线,规划范围总用地9.8平方公里。
三、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昆明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