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9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92号
施行日期1994年09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以保证社会稳定和各项经济工作的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的请示
国务院:
近一个时期,粳米、菜籽油的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价格均大幅度上涨,期货交易中出现了过度投机,少数会员所持合约量过大,买卖双方对峙的现象。粳米、菜籽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期货价格的上涨客观上助长了人们的“涨价预期心理",不利于国家稳定物价政策的实施。为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经与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内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研究,现就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从事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的交易所,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实现平稳过渡:每个交易所每一交割月份的持仓量只能减少不得增加,每个月结束时的持仓量即为下个月的最高持仓限量;各交易所要严格限定每一客户在交割月份的持仓量;未平仓合约允许其在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各交易所均不得推出新的粳米、菜籽油期货合约。
从事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二、 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期货市场试点健康发展:
(一)各期货交易所每个会员对某一品种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品种市场总持仓量的15%;各交易所均需按规定建立大户申报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严格限制交割月份的持仓量;禁止交易所发布市场预测信息,严禁内部工作人员泄露交易秘密,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诱导会员或客户过量下单;不得允许会员透支进行期货交易。
各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推出新的期货品种。
(二)各期货经纪公司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单位必须将受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不得制造和提供虚假信息,强制或诱导客户做某一方向的交易;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手买卖,操纵价格;不得在市场内进行自我配对交易;不得为客户透支进行期货交易。
(三)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因业务需要参与期货交易的要以套期保值为主,并必须有其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补办手续或退出期货交易,违者由其主管部门从严查处。具体办法由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借资金参与期货交易。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流向期货市场。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出具期货交易保函证明,禁止任何期货交易所接受银行保函作期货交易保证金。
(五)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对违反本文有关规定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单位,证监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指定的期货监管部门,要在各自管理权限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交易所期货试点及经纪公司和从事经纪业务会员单位进行期货交易的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 为及时调控期货市场,证监会可根据市场情况,暂停某个品种的交易,暂停品种重新上市也必须证监会批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