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7年07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7〕28号
施行日期1997年07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一定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 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 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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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国人民银行已取消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