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9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2〕81号
施行日期2002年09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2]8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阿拉尔市的请示》(新政发[20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县级阿拉尔市,市人民政府驻阿拉尔。
二、 阿拉尔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 阿拉尔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自东经81°52′56′、北纬40°56′25′起,向南偏西南至东经81°44′23′、北纬40°44′08′,再向南偏东南经塔里木河至东经81°58′04′、北纬40°28′14′,折向西沿塔南二干渠南侧3公里,经和田河、沿塔南总干渠南侧至上游水库,沿上游水库1.8亿立方米库容淹没线向北至北坝线,沿北坝线外侧100米向南偏东南至东经80°44′03′、北纬40°27′ 17′,然后向东略偏东北至阿克苏河,顺阿克苏河而上至阿克苏河拦河闸,再沿塔北总干渠而下,至东经80°36′44′、北纬40°39′48′,斜向东北方向至多浪水库北侧,沿多浪水库北侧至塔北截洪排,沿塔北截洪排北侧而下,折向东至起点。 阿拉尔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行政区域界线按本批复于2002年底以前勘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国务院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