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7年05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7〕56号
施行日期2007年05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7〕56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请示》(民航总局〔2007〕37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国徽直径为80厘米,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使用国徽,切实维护国徽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