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4〕68号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4]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授予河口、磨憨口岸签证权的请示》(云政发[2004]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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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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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4〕68号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4]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授予河口、磨憨口岸签证权的请示》(云政发[2004]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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