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3年1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是我国制定的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政法规。加强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对于严肃外事纪律,保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维护我国国际声誉,保证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带头执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个 《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领导人、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国访问,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别情况,可以酌情赠送礼物。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适当回赠。 对来华帮助建设、免费讲学或者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离华回国时,可以赠送纪念品。
对再次或者多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包括参加定期磋商、会晤、会议等活动的外宾,可以商对方互相免赠礼品。如果对方坚持赠礼,可以向代表团团长及其夫人、重要成员适当回礼。
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原则,礼物应尽量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 所受礼物,价值按照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的,留归受礼人使用;2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贵重礼品,黄金、珠宝制品,高级工艺品,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由受礼单位交礼品管理部门送有关机构或者博物馆保存、陈列。
(二)专业用品、设备器材和具有科研价值的礼品,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三)高级耐用品,汽车、摩托车,交礼品管理部门;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组合音响、高档照像机等,交礼品管理部门处理,经礼品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四)食品、烟酒、水果类礼品,可以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五)高中档实用物品,如钟表、收录机、衣料、服装等,按照国内市价折半价由受礼人所在单位处理,可以照顾受礼人,每人一年以两件为限。
(六)其他贵重物品和未经礼品管理部门批准归受礼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的物品,全部交由礼品管理部门处理。
礼物变卖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三、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国库。
四、 受礼人应当按照 《规定》的要求填写礼品申报单。
五、 出访、来访以外的其他对外交往中赠送礼品的标准和接受礼品的处理,参照前列有关规定办理。
六、 对外赠送礼物金额由财政部和外交部规定。两部可以根据我国物价的变动,对金额作出调整并发文通知,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变更。
七、 《规定》和本通知也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各人民团体和军队。上述部门和单位在对外公务活动中都应当依照 《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赠送、接受和处理礼品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