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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2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10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明电〔1994〕第23号

施行日期1994年10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发明电[199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 《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 《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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