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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取缔拼装车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2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06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01〕27号

施行日期2001年06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20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一些地区先后出现违反国家规定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甚至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零配件拼装汽车的情况,有的已形成较大规模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拼装车非法市场。其存在和发展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阻碍我国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为盗窃汽车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销赃的场所。对此,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痛下决心进行整治。有关部门也已发文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取缔拼装车市场。目前,全国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区拼装车市场已被取缔,原有经营场地已经复耕;有的地区正在开展这项工作;还有少数地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工作开展不力。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限期取缔拼装车市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限期取缔拼装车市场。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打击和取缔工作力度,7月30日之前,对辖区内拼装车市场及场点,包括公告和目录外企业利用走私散件、进口部件或国产零部件非法拼装车场所要坚决予以取缔;已经取缔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死灰复燃。

对取得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也要进行检查,对违法经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打击和取缔拼装车市场过程中,要重点检查擅自审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违反规定核发证照、对无照经营和非法市场不予取缔、收取多种名目管理费等情况,对查出涉及以上方面的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部门以及市场主办单位,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其行政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要从重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9月30日前将取缔拼装车市场工作、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的情况报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将责成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对各地取缔和处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在限期内没有取缔或出现死灰复燃的、该处理而没有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的,要追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限期取缔拼装车市场、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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