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9年03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9〕24号
施行日期1999年03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年至2010年)的请示》(豫政文〔1998〕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 新乡市是以电子、轻纺工业为主的河南省北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新乡市的建设和发展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城市布局,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完善城市功能,把新乡市建设成为产业结构合理、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62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要按照《总体规划》确立的城市布局形态和城市发展方向,在改造开发旧城的同时积极发展新区,改善城市整体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四、 珍惜土地资源,处理好建设与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关系,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60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91万人以内, 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80平方公里以内。
五、 做好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要统筹规划市域城镇的主要基础设施和主导产业,完善各级城镇的功能,逐步形成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小城镇为基础,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规划,推动城乡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
六、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总体规划》,加快城市集中供热、污水处理、供水、排水、公交、环卫、城市道路及停车场等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逐步形成高效便捷的交通体系和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的市政设施体系。要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市域范围内的公路、铁路等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工作。
七、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控制和治理力度。要认真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对规划确定搬迁的污染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计划,限期搬迁。要加强城市水源地保护,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和建设有污染的企业。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发展生态农业,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要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环境。
八、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新乡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要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抓紧编制详细规划并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新乡市的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新乡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新乡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新乡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