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8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13号
施行日期1993年08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我国加入该条约后,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问题,由中国专利局会商外交部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可以不另行报批;中国专利局可以制定实施该条约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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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24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8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13号 施行日期1993年08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我国加入该条约后,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问题,由中国专利局会商外交部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可以不另行报批;中国专利局可以制定实施该条约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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