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7年1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7〕62号
施行日期1997年12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政府系统的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在各地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得到了有力加强。目前,多数地区和部门都责成具体单位和专职人员负责承办,为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督查工作,推动国务院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决定与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督查工作联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督查工作联系内容。一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各地区、各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是国务院会议决定中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三是国务院领导现场指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并向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进行督查的事项。
二、 督查工作联系形式。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督查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公文、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落实情况。凡是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对落实情况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国务院办公厅将按要求向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进行催报,并协助地区和部门做好督查结果的反馈工作,推动决策的落实;对转有关地区和部门办理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将主动商承办地区和部门进行查办,并及时催报查办结果。对重要事项或久拖不决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在必要时将直接与承办地区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督查,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 督查工作联系渠道。国务院办公厅与各地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建立正常的督查工作联系渠道,并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联系,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形成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组织网络。国务院办公厅指定秘书局具体承办国务院办公厅督查的日常工作。负责国务院需要督促检查事项的组织协调和与各地区、各部门负责督查工作的单位联系。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相应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承办督查的日常工作,并和国务院办公厅保持工作联系。请各地区、各部门于1998年2月10日前将负责督查工作的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告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