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4号
施行日期1989年01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在蓟县设立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蓟县海关(处级)。
二、 人员编制四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市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