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6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59号
施行日期1994年06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部:
你们《关于海南港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请示》(琼府[1994]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海南港全部交由海南省管理,交通部实行行业管理。
二、 港口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撤销海南港务局及其建制,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行使海南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全省港口行政管理职能,并按照“一城一港”的原则,逐步建立城市管理港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原海南港务局管理的各个港口从事装卸、仓储、船舶服务等经济实体,设立若干港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
三、 港口基建计划和财务渠道主要由海南省负责管理,基建计划和固定资产划转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具体办理。“八五”期间仍执行原核定的计划,中央财政对海南港原有的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四、 在港口管理体制转换过程中,海南省要妥善安置好人员,理顺省、市对港口的管理关系,明确有关债权债务等具体问题。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