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3〕31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3]31号)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何厚铧先生:
2003年3月13日《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船舶登记的请示》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6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依照海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澳门”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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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25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3〕31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3]31号)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何厚铧先生: 2003年3月13日《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船舶登记的请示》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6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依照海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澳门”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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