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7年10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7〕34号
施行日期1997年10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统一法制,防止动物防疫执法中的矛盾,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