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年12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8〕129号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请示》(发改地区〔2008〕35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 《纲要》),请认真组织实施。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珠江三角洲地区中小企业多,外向型企业多,对外依存度高,受到的冲击更大。必须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通过发展促增长、调结构、保民生,把扩大内需与经济增长、社会建设、民生改善和提高开放水平更好地结合起来,这是克服面临困难、实施规划纲要、保证珠江三角洲地区长远发展的基础。
二、 《纲要》实施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高综合经济实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努力把珠江三角洲地区建设成为我国探索科学发展模式试验区,深化改革先行区,扩大开放的重要国际门户,世界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及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继续在改革开放上先行先试,率先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在促进环珠三角和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发展、推进粤港澳三地更加紧密合作、保持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参与亚太地区区域合作和全球经济竞争等方面进一步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先进示范作用。
三、 广东省要切实加强对 《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落实 《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有关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要按照 《纲要》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抓紧推进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要根据 《纲要》提出的原则和方向,进一步深化与周边地区特别是港澳地区的紧密合作。当前,要从解决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的问题入手,实化措施,早出成效,为 《纲要》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强对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支持和指导。要依据 《纲要》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 《纲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促进珠江三角洲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 《纲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纲要》实施评估。加强 《纲要》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适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 《纲要》内容和实施步骤。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全面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又好又快发展对于带动环珠三角和泛珠三角区域地区发展,促进全国区域协调发展,增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方面要坚定信心,开拓进取,紧密合作,扎实工作,共同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在高起点上争创新业绩,铸造新辉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