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第181号
施行日期1992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2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福州保税区的请示》(闽政[1992]第2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福州保税区。保税区要充分发挥马尾港的优势,努力拓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商品展示等业务,积极为扩大对外贸易服务,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二、 福州保税区设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北部。保税区东边界为红山油库,西边界为青洲路,北边界为中湖山脚,南边界为罗星路至闽江边,面积为一点八平方公里。保税区四周要按海关要求设立隔离设施,并经海关检查验收后启用。
三、 福州保税区的海关监管和金融、外汇管理,比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大连保税区的批复》(国函[1992]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保税区海关机构及所需人员编制,由你省另行报批。
四、 青岛保税区其他方面的管理,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