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3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4〕30号
施行日期1994年03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委,天津、吉林、江苏、黑龙江、四川省(市)人民政府:
天津、吉林、江苏、黑龙江、四川等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行体育彩票的请示和人民银行的审核意见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适量发行体育彩票为举办大型体育运动会筹集部分资金,批准在今、明两年内共发行10亿元体育彩票。在此期间,凡申请发行的体育彩票,由国家体委审核同意后,在10亿元数额内统筹安排,不得突破。
二、 为加强统一管理、搞好体育彩票的发行,请国家体委做好体育彩票的发行、印制及统一分配等项工作,并会同有关省(市)、部门,尽快研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发行体育彩票要努力降低成本,提高集资效益。有关集资成本及返奖比例等,请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审定。
三、 体育彩票的发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施。请各地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认真加强监督管理。未经国家体委统一安排、擅自发行的体育彩票,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各地申办大型运动会应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举办大型体育运动会应尽量安排在现有体育设施较完备的城市,以充分利用已有的体育设施,节约财力、物力,国家体委要按计划严格控制体育彩票的发行数量。
四、 为加强彩票市场管理,制止以发行彩票的形式乱集资,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彩票的,以及违反国务院规定发行的彩票,请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工商局、民政部、国家体委等有关部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坚决纠正,限期完成清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