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6年1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本方案所称非法股票交易,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所从事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以下简称“股票”)的交易活动。取缔非法股票交易,关闭非法股票交易场所。各非法股票交易场所的证券经营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清理整顿的进度,停止非法股票交易业务。个别挂牌企业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清理任务较重的非法股票交易场所,确需适当延长清理期限的,要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在挂牌企业股票处理完毕后,立即取缔该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关闭非法股票交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