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4〕64号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4]64号)
河北、山西、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省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国务院决定于10月中下旬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督查地区
河北、山西、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 督查内容
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的情况。主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贯彻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有关工作措施的情况;加强法制建设、制度建设,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基础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 督查组织和督查方式
由全国整规办牵头组织,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带队,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监察部、法制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以及高法院、高检院抽调人员参加,组成6个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和对基层工作进行抽查等方式开展实地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四、 工作要求
(一)有关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主管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密切配合督查组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好抽查和检查项目;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并做到客观准确,如实反映情况,不回避问题和矛盾。要全面剖析本地区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总结整规工作的基本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二)督查组要深入基层,注意听取群众意见,收集第一手资料。要注重实效,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并如实向国务院汇报。要轻车简从,严格遵守廉政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