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1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107号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
你部《关于成立国家电网建设总公司的请示》(电人教〔1994〕836号)及《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建设总公司有关问题的补充请示》(电人教〔1995〕3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成立国家电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公司),公司正式名称,在注册登记时,按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确定。国家电网公司的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财政,财务计划在财政部单列。
二、 国家电网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由电力部行使股东权,同时由电力部管理。该公司可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国家电网公司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和经济实体。国家电网公司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从国家征收的三峡电网建设基金中安排,分5年到位。国家电网公司初期注册资本金的来源,一是把葛洲坝至上海±5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的资产划转该公司,其中的一部分资产转为注册资本,具体数额商有关部门确定;二是三峡输变电工程已安排的7800万元前期费用。
三、 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国家电网建设的业主,负责三峡输变电工程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并保证三峡输变电工程与三峡工程同步建设;负责协调有关电网、省电力公司筹集资金,进行跨大区电网、跨独立省网的联网工程和关系到全国联网的大型电厂送出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参与全国联网及跨省区送电工程直接相关的大型电厂和主要为保障联网运行所需要的调峰电厂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同时从事有关电网建设的工程咨询、监理及设备物资等多种经营项目。
四、 国家电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由国务院任免。
五、 国家电网公司开办等具体事宜,请与有关部门直接联系办理。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五日